中国广核(003816) -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 年第 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的 "中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中国广核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关于召开 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