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000513) -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指派王先东、谢翔律师(下称"本律师"),就公司 2024 年度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下称"A 股类 别股东会")及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下称"H 股类别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议案表决情况等相关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规定及《公 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对 公司提供的与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