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泰铝业(601677) - 明泰铝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若设有监事,其余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部门负责人;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维护全体投 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河 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 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 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 (四) 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