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股份(600630)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 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勤勉 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 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