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星新材(002585) -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双星新材法律意见书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经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聘请,委派王春杰律师、杨爱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 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的身份和资格进行 了核查,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