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花王(603007) -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业绩异常或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 国境内,为出具本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境内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核查意见涉及的相关材料和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仅根据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重组有关的 事实,根据花王股份提供的资料和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估值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本核查意见对前述有关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花王股份等相关各方的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说明承诺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 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