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度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的提示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4-25 01:00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 为"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6号,以下简称为"6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 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为"69号文")的有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分别进行关联申报和准备同 期资料 ,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注意事项 (一) 申报对象 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 需要延期的 ,请按照42号公告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若在2024年度内与关联 方发生业务往来,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有关关联关系的构成条件,请查询42号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以及69号文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2.需要报送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