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条例》: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卫生间、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财联社·2025-07-21 12:49
住房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 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 引导相结合。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居民家庭将自有房源用于租赁,支持企业盘活改造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 房、自持商品住房等用于租赁,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国家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建立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推动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 同等权利。 第六条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得 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