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财务造假,中介机构如何连带赔偿?法院详解
券商中国·2025-08-24 12:59
近日,上海证监局与上海金融法院联合发布十个涉证券虚假陈述案例,落实金融司法和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协 同机制。 其中,全国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一案中,司法机关通过"分阶段认定责任",合理界定了各中介机构责 任,体现了过责相当、精准追责的司法导向。 投资者索赔185万 2013年12月13日,被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公开转 让。 为此,其主办券商出具了《挂牌推荐报告》。其审计机构A也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 日止)》,并为后续的2013年度至2015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用于挂牌企业的定期报告信 息披露。 然而,2017年6月30日,该公司新换的审计机构B出具了《关于某科技公司2016年度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 明》,载明该公司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大额资金支付缺乏有效监管,部分往来款项的商业实质通过函证程序和访谈 程序无法查实。 上述公告发出后,该公司股价应声大幅下跌,并很快在2017年8月11日,宣布接受证监会调查。2019年4月2日,股转公司 发布公告称,自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