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对300Wh/kg及以上锂电池实施出口管制
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2025-10-10 09:46
文 | 商务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 公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发布单位】安全与管制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 【发文日期】2025年10月0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 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锂电池相关物项 (一)3A001 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参考税则号列:85076000)。 (二)3B901.a.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 (三)3E901.a.用于生产3A001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 二、正极材料相关物项 三、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