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不是家暴的免罪牌
经济观察报·2025-11-27 13:05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也将一起旧案——牟某翰虐待案作为反家暴的典型案例公开发布。2018 年,牟某翰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19年起持续精神折磨被害人,2020年被害人不堪虐待 自杀身亡。法院认为,牟某翰与受害人处于同居状态,已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故认定二者为家 庭成员,解决了未结婚但受虐待却不适用虐待罪的问题。 至此,最高检、最高法通过典型案例——马某某虐待案和牟某翰虐待案,旗帜鲜明地将虐待罪中的 家庭成员进行了符合立法本意和时代背景的解释和适用。 案件推动了刑法与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效衔接,它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在追究 虐待罪、遗弃罪等涉及"家庭成员"的刑事责任时,家庭成员不以结婚证为必要条件,只要构成稳 定共同生活关系的,就属于家庭成员。这回应了当下多元化婚恋模式下家暴维权的需求,也使得女 性在婚姻之外同样享有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平等保护,我国在"家暴零容忍"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 步。 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以家庭成员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和受害人为同一家庭里共同生 活的成员。为什么他们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一般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因此,夫 妻、子女、父母、祖父母、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