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行原董事长李志明,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 2013年至2023年, 被告人李志明利用担任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贵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发放贷款等事项 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2018年至 2020年,李志明在担任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 发放贷款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04亿余元,造成特别重大 损失。 来源:六盘水中院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志明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一审宣判 2025年12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 书记、董事长李志明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对被告人李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对 被告 人李志明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