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这种情况可先用医保
第一财经·2026-01-06 05:53

2026.01. 06 本文字数:1864,阅读时长大约4分钟 作者 | 第一财经 吴斯旻 长期以来,对于因外伤而入院治疗者,医疗机构通常会先行确认患者伤情是否为意外伤害,再对"无 第三方责任的外伤费用"予以医保结算。那么,在肇事者交通事故逃逸等情景中,参保人能否动用医 保基金,由医保或社保经办机构先垫资后追赔?对此,最高法给出了肯定答复。 1月6日,最高法官方微信公号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 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其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 称"社保法")第三十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的个人(即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部 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该批复将自2026年2月1 日起施行。 社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四种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为:应当从工伤保险 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和在境外就医时产生的费 用。 该法条同时称,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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