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布,利好来了!
中国基金报·2026-01-21 10:30
【导读】三部门宣布,延续实施创新企业 CDR 试点阶段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基金报记者 忆山 1 月 2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 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 CDR )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三部门延续实施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 创新企业 CDR )试点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显示,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个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三大税种。基金君整理要点如下: 1. 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差价所得暂免个税与增值税;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 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 免。 2. 企业投资者和公募基金转让、持有创新企业 CDR 的差价及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企业所得税 与增值税。 3.QFII 、 RQFII 相关所得同样暂免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 全文如下 —— 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