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答记者问
国家能源局·2026-01-30 09:29

二是抽水蓄能。 2021年,我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 〔2021〕633号)明确提出,逐步实现抽水蓄能电站主要通过参与市场回收成本、获得收益。根据 文件精神,《通知》完善了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对633号文件出台前开工建设的电站,维持现 行价格机制不变,具体由各地制定或校核;对633号文件出台后开工建设的电站,实行"一省一 价",由各地按照弥补平均成本的原则制定当地统一的容量电价,同时电站自主参与电力市场,获 得的收益由电站和用户分享。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能源领域价格改革,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决策部署,引导 调节性电源平稳有序建设,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近日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 以下简称《通知》)。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 问:为什么要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 答: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大规模发展,已成为第一大装机电源类型。但新能源随机性、波动性强, 必须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调节性电源,在新能源出力不足、电力供应紧张时段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