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扩大战略投资者类型,明确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财联社·2026-01-30 11:20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 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 号》做了修改。 一是扩大战略投资者类型。 明确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基金、商业保险资金(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自行投资或者 委托关联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作为单一投资人通过关联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股权投资计划投资)、公募基金、银行理财等机构投资者可以作 为战略投资者,以耐心资本作为战略性资源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同时,在规则上将该类投资者界定为资本投资者,将其他实业投资者界定为产业 投资者。 二是明确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坚持战略投资者应当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 进一步明确战略投资者本次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不低于 5%, 可以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三是明确资本投资者的基本要求。在长期、较大比例持股和提名董事参与公司治理基础上,要求资本投资者应当深入了解上市公司产业发展,能够 帮助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性资源,或者显著改善上市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促进上市公司市场资源整合或者增强核心竞争力。 四是完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上市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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