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
21世纪经济报道·2026-02-05 03:55

五、海关按照免税商店和免税商品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和"零关税"进境商品实施监 管。"零关税"进境商品应为境外进口货物,需执行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按相关 规定执行。 六、岛内居民购买的"零关税"进境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2月5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以下为 全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通知 如下: 一、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的进境商品,在免税额度和商品清单范围 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以及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通知所称岛内居民,是指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海南省社保卡的中国公 民,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 三、"零关税"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岛内居民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居住证、社保卡或居 留证件,可在指定经营场所不限次数购买清单内进境商品,并现场提货。每人每年免税购买金 额累计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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