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
券商中国·2026-02-05 06:11
四、本通知所称指定经营场所是指具有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资格的免税 商店。"零关税"进境商品的经营主体须按规定向国家上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经营主体审批以及经营场所设 立等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履行省内法定程序后另行明确。经营主体审批、经营场所设 立等结果需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 五、海关按照免税商店和免税商品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和"零关税"进境商品实施监管。"零关税"进境 商品应为境外进口货物,需执行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岛内居民购买的"零关税"进境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七、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切实承担防控"零关税"进境商品走私风险的主体责任,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对部分商品采 取限制购买数量等措施,通过信息化、溯源管理等手段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风险整体可控,政 策平稳运行。风险防控的具体方案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另行明确。 据财政部网站5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 税"政策。 以下为全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