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除权
icon
Search documents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证券代码:301379 证券简称:天山电子 公告编号:2025-054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2,633,900股不参与本次 权益分派。因此,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2,633,900股后的 139,242,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4.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为人民 币55,696,84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55,696,840股,本 次转增后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197,572,840股。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和每10股转增的股数除权除息参考价如 下: 每10股现金分红(含税)=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 ...
金海通: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5-26 11:22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天津 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通"或"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 定,对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进行 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及原因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公告的《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和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1.70 元( ...
友车科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5-21 09:29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公规则》 《上海证券交 ( 易所上公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公 (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友车科技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作为用友 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上公公司"、 "友车科 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公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 行上公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 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 利润分配。截至 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总股本 144,317,400 股,扣除回购专用 证券 ...
西大门: 西大门2024年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5-12 11:32
致: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 大门"或"公司")委托,就西大门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以 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5)》(以下简称"《回购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以下 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具。 关于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195 号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电话/Tel.: 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