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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新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7-01 16:30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 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
福莱新材: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7-01 16:30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建立公司董事选举程序制度,保证股东权力得到充分行使,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 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 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 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 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 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 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 ...
福莱新材: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7-01 16:30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易行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控制关联交易的风险,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 贯彻以下原则: (一)必要原则,公司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在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公司应遵 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 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三)及时披露原则,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切实按相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四)回避原则,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在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 ...
福莱新材: 董事会议事规则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7-01 16:30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 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
福莱新材: 内部审计制度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7-01 16:30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浙江福莱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 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 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 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管理监督的需要,公司设立内部审计 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 ...
福莱新材: 子公司管理制度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7-01 16:30
General Overview - The document outlines the management system for subsidiaries of Zhejiang Fulai New Materials Co., Ltd, aiming to enhance operational efficiency and risk control [1][2]. Subsidiary Management - The company defines subsidiaries as those included in the 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controlled by the company [2]. - The management system is designed to establish effective control mechanisms over subsidiaries' operations, resources, and investments [4][5]. - Subsidiaries are required to implement management system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pany's guidelines and are subject to supervision [5][6]. Organizational Management - The company is responsible for establishing governance structures for subsidiaries, including shareholder meetings and boards of directors [6][7]. - Company-appointed personnel in subsidiaries must adhere to legal and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and report on operational conditions regularly [8][9]. Operational and Investment Decision Management - Subsidiaries must comply with national laws and align their operational goals with the company's overall development strategy [14][15]. - Any significant transactions, such as asset purchases or external investments, require approval according to established protocols [19][20]. Human Resources and Compensation Management - Subsidiaries have autonomy in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but must report hiring and termination activities to the company's HR department [22][23]. - Compensation and benefits management must align with relevant laws and company policies [23]. Financial Management - The company appoints financial leaders in subsidiaries, which must follow established financial management protocols [24][25]. - Subsidiaries are required to maintain accurate financial records and submit financial reports to the company [26][27]. Information Disclosure - Subsidiaries must report significant business and financial matters to the company's board secretary promptly [34][35]. - The chairman or executive director of the subsidiary is responsible for information disclosure, ensuring compliance with company policies [36][37]. Supervision and Audit - Subsidiaries are subject to regular audits to ensure compliance with laws and company policies [41][42]. - Upon receiving audit notifications, subsidiaries must cooperate fully and provide necessary documentation [43][44]. Performance Assessment and Penalties - Subsidiaries can develop performance assessment systems based on company guidelines [45]. - Violations of laws or regulations may result in penalties for responsible individuals within the subsidiary [46].
福莱新材: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7-01 16:30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互 之间、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 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额度、借款担保、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开具保函 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 ...
福莱新材: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7-01 16:30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 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福莱新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7-01 16:30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 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 ...
福莱新材: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7-01 16:30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