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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饶聪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05-10 11:21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928 分 类 名 称 关于对饶聪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5月6日 【打印】 【关闭窗口】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5295960000 关于对饶聪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饶聪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0号),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 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二是公司2020年4 月8日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存在重大虚假内容等。 你作为时任监事在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签字确认,未能 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 ...
关于对杨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05-10 11:21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929 分 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0号),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 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二是公司2020年4 月8日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重大虚假内容等。 你作为时任独立董事在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签字确认,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 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 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 ...
关于对周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05-10 11:18
名 称 关于对周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93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5296320000 周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0号),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 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二是公司2020年4 月8日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存在重大虚假内容等。 你作为时任监事在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签字确认,未能 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 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 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 ...
关于对程银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05-10 11:18
文 号 主 题 词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93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5296800000 名 称 关于对程银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程银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程银微: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5月6日 【打印】 【关闭窗口】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0号),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 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二是公司2020年4 月8日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存在重大虚假内容等。 你作为时任董事在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签字确认,未能 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公司债券发 ...
关于对雷新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05-10 11:17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雷新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雷新途: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0号),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 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二是公司2020年4 月8日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存在重大虚假内容等。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93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5296980000 名 称 关于对雷新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你作为时任独立董事在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签字确认, 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 十九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
关于对王丽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05-10 11:17
王丽萍: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93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5297940000 名 称 关于对王丽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王丽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证监局 2024年5月6日 【打印】 【关闭窗口】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0号),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 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二是公司2020年4 月8日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存在重大虚假内容等。 你作为时任独立董事在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签字确认, 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 十九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
关于对李有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05-10 11:17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93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5298060000 名 称 关于对李有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打印】 【关闭窗口】 你作为独立董事在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签字确认,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13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5月6日 文 号 主 ...
ST起步: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4-05-10 10:09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浙江·湖州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 议 须 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为确保公司股东大会顺利召开,特制定会议须知如下,望出席股东大会 的全体人员遵守执行: 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权益; 二、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确保大会正常 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出席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股东要 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股东要求发言时请先示 意; 四、在会议集中审议议案过程中,股东按会议主持人指定的顺序发言和提问, 建议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不超过 3 分钟,同一股东发言不超过两次,发言内容不超 出本次会议审议范围; 五、任何人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和会议程序,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 其调至振动状态。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会 议 议 ...
ST起步: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05-09 12:28
法律意见书 关于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684 号 致: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起步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 ...
ST起步:关于“起步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转股停牌的公告
2024-05-09 12:28
| | | 债券代码: 113576 债券简称:起步转债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步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转股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15 号《关于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同意,公司 52,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5月 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起步转债",债券代码"113576"。 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起步转债"的转股 价格由 10.95 元/股调整为 10.55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起步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0-050)。 根据有关规定和《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发行的"起步转债"自 2020 年 10 月 16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转股价格为 10.55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