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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信科技: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 法权益,明确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规则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