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信科技: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一条 为明确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 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美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者,期限未满的;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 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