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利斯: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实施细则 1 第一章 总 则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二三年十月 第一条 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