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8月)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 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