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航远洋: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聘请,指派许航律师、刘莹珠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在上海市 吴淞路218号16层会议室召开的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3年11月3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 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 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