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由公司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 1 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提名委员会选 举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 三条至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期应与被补 充的委员的任期相同。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