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反商业贿赂制度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反商业贿赂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生产经营活动,预防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商业贿赂,强化公司治理的 长效预警机制,保障公司和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各种不正当 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 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分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领导公司反商业贿赂工作,督促管理层建立 健全包括预防商业贿赂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七条 公司组建反商业贿赂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对公 司反商业贿赂工作进行持续监督。 第二条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 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 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提供、承诺、给付、索取或收受现金、有 价物或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 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