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国际:开创国际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 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 务代表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 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