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日: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东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东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175 号文》")《关手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 号文》")《中央企 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178号文》")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175 号文》《171 号文》《178 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