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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CSSC HoldingsCSSC Holdings(SH:600150)2023-12-21 10:35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 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等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 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 依据。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