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科生物:《宁科生物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 O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1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宁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