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作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并听取公司管理层 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就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聘任蔡可光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蔡可光先生的个人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拟聘任的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 责要求; 3.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充分发挥公司资源优势,符合公司的战 略发展要求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蔡可光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邵立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