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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瑞茂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CCSCCS(SH:600180)2024-04-25 12:38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不当干预审计委 员会独立履行审议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 意见、出具审计报告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 比照本制度执行。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