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佳通: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修订)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任免、履职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 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企业管理、金融、法律等专业知 识; (三)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 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资料: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