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佳通: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 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事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和管理。 公司应为董事会办公室配备适当的行政资源,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