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工:长城电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一)具有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