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工:长城电工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 格的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公司应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