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新材: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本所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 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