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就公司建立独立的独立董事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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