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客车"或"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其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下简称"本次终止上市")的专项法律 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亚星客车本次终止上市有关事项,出具《北京市 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 上市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已经得到亚星客车的保证:即亚星客车已全面地向本所提供了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或口头证言;亚星客车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 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