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钢股份: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参加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会议及有权 参加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股东大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 14 时 00 分在辽宁省凌源市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中心召开。网络投票系统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静律师和刘 伟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