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特纸:民丰特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及本制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 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和参股子公司的重大事 项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达到《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事项,或者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 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有 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