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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倪娟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 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及短线交易情形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 司时任副总经理的配偶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 为,构成短线交易。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30 号 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倪娟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倪娟,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 局)出具的《关于对倪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3 号)查明的事实,倪娟担任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 能源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配偶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期间利用他人账户买卖广汇能源股票,累计 买入 35,000 股(成交金额 299,970 元),累计卖出 35,000 股(成交 金额 364,016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