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金融: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00214号 致: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并对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和《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