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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发股份: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 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 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上市公司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