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幸福:华夏幸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