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的履 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照《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 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 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一)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