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司自发布停牌公告,披露交易预案直至终止交易期间,未提及标的公司尚未取得新能源整车制造生产资质,也 未对市场做好相关风险揭示,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23〕35号)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汉马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89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0982326000 名 称 关于对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