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净环保: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4年2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在公司决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电子邮 件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